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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3)

时间:2021-11-11 10:13人气: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答:《实施意见》提出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使用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的监督,包括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及其结果应用等。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代表参加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等工作,可以运用专题调研、专题审议等方式开展绩效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问:《实施意见》就规范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相关报告和说明。会议期间,各代表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时,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并对审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各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包括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查内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决算方案批准后,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将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和有关审议意见,送同级政府落实处理。各级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处理情况。各级政府应及时将下级政府预算、决算或涉及政府债务的预算调整方案汇总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问:《实施意见》就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意见》明确:严格监督问责,加强对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行为的监督。对发现存在变相举债行为的,及时通报政府及有关方面核实整改,并按规定报告同级党委。严格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法担保、承诺等行为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违法为政府举债融资提供担保或作出决议、决定。上级人大常委会应依法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担保或偿还承诺的决议、决定等,并依规依法实行问责。加强对违法违规项目和使用债务资金的监督。重点监督是否存在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建设可用市场化方式实施的项目和超越本地区财力可能的项目,是否存在将政府债务资金用于经常性项目支出等行为,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出借、长期闲置债务资金等行为。加强对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变相融资行为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重点监督同级国有企业是否为政府变相融资、融资平台公司是否实施市场化转型;监督政府建立完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重点监督政府是否定期分析评估债务风险并进行警示,是否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债务风险;举借债务是否考虑未来偿债压力,是否对作为偿债主要资金来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等未来增长情况进行合理预测;是否按规定对出现的风险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对达到财政重整触发条件的地区启动财政重整;推动政府建立统一的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明确政府债务披露责任,规范披露内容、时间节点和渠道。推进政府债务种类、规模、结构、期限、层级等信息公开透明,向监督部门、社会和市场传递全面真实的政府债务信息。

  问:《实施意见》对各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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