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联播政务动态

新农村网_新农村客户端

当前位置:

完善立法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3)

时间:2021-04-22 11:16人气:来源: 中国农网

作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深耕妇女权益保护实践与理论30年,早在2013年就获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多年初心未改,从2009年开始,游植龙律师屡屡参与广东省妇联组织的“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与妇联主席共同接听12338妇女热线活动,多次接触关于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的话题,也成功代理过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例,帮助妥善化解过多年信访积案,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了外嫁女合法权益。

游植龙律师介绍,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经过探索,不少地方摸索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的模式,形成“三步走”的处理程序,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向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维护了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及相关经济权益。

然而,2018年12月29日修改、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该规定的本意在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避免混乱,确保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中的相关规定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民主表决”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但是,由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出台,反而导致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认为“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原则、程序予以明文规定,因此,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认定”,并因此对农村妇女维护合法权益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764号行政裁定书也以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为由认为:“故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同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纠纷,亦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加的第六十九条内容,部分导致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农村外嫁女行政诉讼程序不予支持,也导致有效解决农村外嫁女问题“三步走”处理程序的失效,原有的司法救济路径被堵,不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怎么办?游植龙律师建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应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丧失情形,确认的程序、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7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村规民约予以认真审核把关,特别关注村规民约等村民自治文件、村民会议决定等是否侵犯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征询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专家意见,把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

另外,游植龙律师还建议农业农村、民政、司法等部门可就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制定相关规定和范本,多部门合力联动,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杨一介:

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4p.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杨一介是一位法学博士,十余年来一直从事土地制度和农村组织的研究。此前他在地方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在他看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事关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应加快其立法进程。

版权声明:

原网页已被新农村转码收录,版权归文章来源方:中国农网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您如因版权和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请30日内与新农村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基于技术和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或者因用户的非法操作而造成的损失,新农村网不负责任。

服务邮箱:4834222#qq.com(请将#替换成@)处理时间:上午9点至下午5点30分。

标签: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