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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时间:2021-04-22 11:16人气:来源: 中国农网

伴随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完善立法,更好地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农民日报推出特别策划,专题采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妇女权益保护资深律师、土地制度和农村组织的研究学者,为大家集中解析完善立法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议题,讲述事关多部法律立法完善建议和当前司法救济路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

做好与民法典衔接修订工作 平等保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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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是一位执业20余年的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公益多年,始终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这样的经历,让她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在履职尽责、参政议政中表现出色,连年提出一系列高质量议案和建议,内容涉及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及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等广泛议题。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方燕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建议借鉴民法典相关规定,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民法典衔接的修订工作,确保其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性的同时,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在谈及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下妇女权益的保护时,方燕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但并未就追责机制、救济途径等作出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了救济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作为保障妇女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明确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为此,方燕建议,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受侵害妇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此外,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因妇女结婚、离婚、丧偶等情形作出规定,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尚无明确标准,这为村民集体决策提供了空间,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等以少数服从多数或民主表决为由,违反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产生集体决策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问题。因此,方燕认为,在相关法律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有助于确保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由于缺乏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先后探索制定相关文件,试图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定分止争。比如,有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多部法律和司法解释,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印发以后,特别是在2018年12月29日修改、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效后,个别已经出台且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文件处境尴尬。

对此,方燕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制定专门法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则和条件等关键问题。同时,她还呼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引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

完善法律落实男女平等国策 构建协调联动机制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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