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的是:这次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是对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拥有折股量化的股权,取得集体收益分配权。耕地实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经承包到户,并长久不变;因此绝不可以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变化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于同样道理,要把宅基地所有权在群众认可的条件下,确权到户,成员家庭新增人口对宅基地权力可以在家庭内部分享和继承。
今后其他人要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用个人资产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只能与集体经营性资产发生经济关系,不能与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权发生直接联系;其他人要加入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一致同意通过;有关办法要通过成员大会表决形成决议或记载于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民对集体资产的产权架构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目的在于找到集体资产的主人,明确产权归属。在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经营性资产和宅基地,实行不同的改革政策,农民对三类资产的产权会有不同。一类是耕地,这类资产实行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早已明确,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不得调整土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就是农民所说的生不增死不减。土地承包期在延长的三十年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这类资产,农户家庭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原家庭承包土地的办法,获得相应的产权。第二类是集体经营性资产,在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础上,折股量化,确权到户,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化而调整的方式,实行固化管理。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宅基地虽说是集体所有,但一直有不同的农户占有和使用,今后原则将不再新增宅基地数量,考虑到一部分农村新增人口将向城镇转移,农民在农村建房将主要通过盘活现有宅基地来解决。原先政策文件的一些提法应加以修改: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已于集体资产分类改革的实际不相符;又如保障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一个概念,村民可以是原本村农民,也可能是新迁入的,二者权利是不同的,不宜笼统讲保障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这次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在于明晰集体资产归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到不同的农户,宅基地一直由不同农户占有和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主要体现为在组织内部成员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运营管理、经济发展、集体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基本参与监督权利,按照所持集体资产股份参与集体经营收益分配的权力,民主选举本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人。这些权利只能由本集体成员民主议定,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记载,照章执行。不宜、也不能由其他组织决定。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力量确定的所谓“成员权”问题。同样,作为成员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尽相应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同样也只能由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民主决定,载于章程,大家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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