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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副会长黄延信解答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确认?有哪些权利与义务?(2)

时间:2021-03-16 11:12人气:来源: 深改观察

所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是指以下情况:一是婚姻法。最初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由于结婚增加的人口,以及他们合法生育的人口,这都是家庭合法增加的人口,应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是收养法。最初加入集体的农户,因合法收养增加的家庭人口,应是组织成员,包括在1992年我国《收养法》出台之前农户事实收养的人口。三是移民法。包括政策性移民,如修建水库产生的库区移民,受灾地区的移民,城镇到农村落户的移民等。需要强调的是,制定确认成员的标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能出现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和妇女权益的现象。


公职人员可否是成员


对原农村人口、目前为公职人员身份的可否确认为成员,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可以简单地说是或者都不是。应避免因确认成员在不同农户家庭之间产生新的不公平。中央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的确定、集体资产的股权设置等方面,务必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选择,切不可替农民做主。地方党委政府可以就改革任务、原则、程序等提出指导方案,但不宜制定确认成员的具体办法,这应由群众民主决定。对现在由财政供养人员是否可以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许多地方的做法看,原则上,以前是农民,经过上大学现在由财政供养的人员,如果其上大学是由国家财政资助的,毕业后由国家计划安排工作的,不再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农民的子弟上大学是自费的,毕业后就业是自谋职业,即使现在由财政供养,一般也确认为成员。需要明确的是,这类公务员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集体资产股权,是集体财产所有权人依法赋予的,党政有关部门不宜强行要求公务人员不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与农民民主决定相冲突。


成员家庭今后新增人口可否是成员


对现有集体资产有贡献的人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没有贡献的人,不能自然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群众民主协商确认、建立成员登记簿并在县乡有关部门备案的成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始成员,对初始成员一般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固化管理。


需要明确,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只能通过继承、分享家庭拥有的集体份额的办法,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享受相关权利,履行义务。具体由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通过确认成员身份,明确现有集体财产的归属问题。现有财产一旦经过群众公认的程序确权到户,其归属就是明确的和单一的,不可以因为不同家庭人口变化对已经确权到户的财产进行第二次分割让出。同时,集体经济组织现有的资产,都是改革试点前劳动创造积累的,这次产权制度改革后,成员家庭新增的人口,未对资产的形成付出劳动、作出贡献。还要注意的是,如果简单承认成员家庭未来新增人口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势必会引出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既然承认成员家庭新增人口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些新增人口要主张财产权,也要获得集体资产股份。既然承认其成员身份,不给予其集体资产股份显然说不通;如果给予其集体资产股份,标准是什么?这些股份从何而来?二是不同成员家庭新增人口多少不同,赋予新增人口集体资产股份势必在不同成员家庭之间造成新的不平等,农民会问这公平吗?成员对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还有稳定预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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