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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16)

时间:2021-06-05 21:11人气:来源: 中国农村网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9年11月中央授权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62.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2021年,围绕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配合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63.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目前,已先后组织开展了5批试点,覆盖全国所有涉农县(市、区),18个省份完成了试点任务,13个省份将于2021年底完成。全国299.2万个乡、村、组完成清产核资,核实集体资产6.5万亿元,集体土地65.5亿亩,确认成员约9亿人,超过53万个村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步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善、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2018年以来,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共安排帮扶资金289亿元,惠及5.7万个村。加快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供各地参考。下一步,一是按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适时开展抽查验收,继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二是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修订出台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快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三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先行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支撑。


64.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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