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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我省农村集体经济(2)

时间:2021-09-16 11:36人气:来源: 湖南日报

8.允许村集体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单个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土地整治、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组道路建设等,在同等条件下按程序优先安排具备专业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参股的经济实体实施。

9.鼓励将财政补助转化为村集体股份。政府投资形成的农村供水、小型灌溉、垃圾处理、文化娱乐、房产物业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对脱贫攻坚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助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规定的,按照有关程序对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整体划给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的分配管理由村集体负责。

四、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

10.强化财政扶持。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补助资金,重点扶持一批村级班子力量较强、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实践经验的村。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投、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每年相应扶持一批集体经济收入低于5万元的薄弱村。根据中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要求,允许县级政府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对各部门下达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进行整合,集中打造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集体经济示范村。

11.用活土地政策。通过编制村庄规划,合理配置和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用地结构。各地应将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用于新农村建设,并优先安排村集体物业用地。实施村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用于满足所在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交易,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进行节余指标交易形成的收益,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加大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和物业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所需的农业生产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

12.加大税费支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依法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和契税。落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或参股各类经济实体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减征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经营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税法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与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的,依法免征印花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3.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下沉服务重心,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在信贷支持上计划优先、利率优惠。支持各级银行监管部门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信贷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金融机构依法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以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资产资源收益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物申请贷款。鼓励依法组建政府出资为主、开展重点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在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项保险业务,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全程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

五、加强资源要素配套支持

14.落实用水用电政策。对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相关部门要确保满足用水用电需求。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村集体兴办或参股的光伏、水电站所发电量,在收购时应给予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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