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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2-02 08:18人气:来源: 四川日报

养老机构预收费用应当与服务对象协商,且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费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金融产品、“保健”产品,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推销产品提供协助和支持

●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

近年来,部分养老机构打着“养老服务”的幌子,以返本付息或以高额回报诱导老人办理大额会员卡、预付卡、贵宾卡等方式,骗取老年人养老钱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致使不少老人养老钱被骗,遭受重大损失。

为守护好老人的养老钱,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管理,近日,民政厅联合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等部门,出台《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内容、收费额度、监管措施、联合惩戒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不得在公示项目或合同约定外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所指养老机构,是指在四川省辖区内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所指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养老机构为其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所指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是指养老机构在实际提供相应服务之前预先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机构销售预付性质的“会员卡”“预付卡”等会员费,养老机构向已入住人员提前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服务费,养老机构向已入住人员提前收取的设施用品押金、应急医疗备用金等质押金。

《暂行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用应当与服务对象协商,且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费用。同时,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金融产品、“保健”产品,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推销产品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变相向服务对象进行非法集资。

为让老年人明明白白消费,让养老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暂行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基本银行账户和预收费用监管账户等信息,在醒目位置公示,并不得在公示项目或合同约定外收取费用。

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

根据《暂行办法》,社会力量(含国有企业)举办的养老机构,通过预付性质的“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符合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已投入运营、机构征信良好等方面条件。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预收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月平均收费标准的12倍,“会员卡”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立项审批的床位总数,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或对外债务后的剩余价值等规定。同时,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

预收服务费管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生活费、水电费等费用。预收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养老机构可以提前预收,但应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且金额不得超过应交月服务费的12倍。严禁养老机构向未入住人员提前收取服务费。

预收质押金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可向已入住服务对象预先收取质押金,但质押金总费用不超过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6倍。其中,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

建立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监督这些行为

“此次我省出台《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办有关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收费等方式非法集资或骗取老年人资金的有效措施。”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效杜绝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或养老诈骗等现象发生,《暂行办法》提出建立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服务费、质押金以及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民政部门将会同公安、金融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并依据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归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规定启动会商和处置机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笔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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