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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发布8起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11 10:51人气:加载中...来源: 人民日报

  本报讯(笔者 张蕾)7月8日恰逢第12个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北京金融法院金融街巡回审判庭召开“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对涉互联网投保、格式条款、投保理赔“宽进严出”现象和投保误导等具有典型意义和社会影响的保险纠纷案件进行通报。

  建院三年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1400余件,标的总额达20余亿元。大部分案件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车辆损失、意外伤害、责任保障等相关保险产品引发的纠纷。此外,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责任后向第三者代位求偿引发的纠纷,以及保险机构与保险代理人因保险代理业务引发的纠纷,也占有一定比例。

  “保险行业不断创新发展,具有投资理财、生存保障、健康医疗、意外伤害赔偿、责任赔偿、普惠养老等多种功能的保险产品推陈出新,组合投保、中介代保等交易实践和交易范式变化不断。”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介绍,保险业呈现出以下三种发展趋势:互联网保险市场占有量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线下投保的传统销售模式订立保险合同的比例逐步减少;为快递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骑手等工作人员提供的新业态商业保险产品得到平台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人身保险纠纷矛盾化解难度较大,投保人一方与保险机构争议相对突出,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范围、如实告知义务、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等方面。

  会上,北京金融法院发布8起典型案例。聚焦互联网新业态,在魏某某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中,职业列表链接十分隐蔽,内容复杂,保险公司并未对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进行询问,投保人也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和途径。法院明确,在未经询问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不符合投保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聚焦核保义务,严防“宽进严出”,在一起保险理赔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用途负有进一步核实的核保义务,未经核实订立保险合同后,不能以车辆用途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

  聚焦诚实守信,在管某某与某财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在其App上销售的保险产品并无宣传页面包含的意外风险防范功能。法院明确,投保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投保了涉案保险,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撤销相关保险合同。聚焦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某保险公司与苏某某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被保险人依照医疗机构建议选择了癌症确诊方式,保险公司不应仅以确诊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聚焦格式条款,在某保险公司与唐山市某钢管厂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格式合同用语的特定含义与其通常含义不同,且与被保险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法院明确,保险人应就该用语的特定含义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否则相关保险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合同内容。


(责编:董兆瑞、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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