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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内鬼”为何屡屡犯案?北京高院通报

时间:2023-08-25 19:15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

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 (鲍聪颖 刘小源)近年来,公民隐私数据泄露问题日益突出,个人信息安全与保护引发全社会关注。8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高度敏感信息占比突出

笔者获悉,2018年以来,北京三级法院共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219件,其中一审179件、二审40件,判处犯罪分子294人。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介绍到,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类型中高度敏感信息占比突出,所有已结案件中24.6%的案件涉及包括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和财产信息等高度敏感信息,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规模日渐庞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手段越发隐蔽。不法分子多是通过社交软件群、网站论坛等平台买卖或交换个人信息,“爬虫”软件成为收集大量信息时的常用软件之一。五成案件的被告人有较为固定的工作单位或职业,从学历、职务看,不乏有被告人拥有较高的学历水平,在大型互联网公司、电商平台、通讯运营商等任较高职务。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已出现过因高度敏感信息泄露而引发的恶性事件,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权益,也对社会公众的心理安全感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侵犯此类个人信息的犯罪案件应重点予以关注,严防造成次生风险。”孙玲玲提出。

行业“内鬼”屡屡犯案,监督管理体系仍需完善

据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联,排除买卖、交换等中间环节,39.6%的涉案信息被用于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如违规提取公积金或办理信用卡、同行不正当竞争、电信网络诈骗等。

在谈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成因时,孙玲玲指出,从内部看,行业“内鬼”是泄露个人信息的重要源头。“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分工更加精细化、专业化。一些内外勾结型犯罪甚至可以组建起从获取、交易直至变现、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全链条犯罪团伙。”

从外部看,监督管理体系仍需完善,防止信息流失滥用的制度功能还不足,超范围收集、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孙玲玲介绍,特别是面对格式条款、“一揽子”使用协议,公民寻求救济的途径、方式不明确,很难高效、有力维权;最后,技术升级迭代显著提升了信息非法获取的速度和体量,随着“木马”程序、“静默”插件、“爬虫”软件等信息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任意、快速抓取信息数据进而滥用、泄露的情况已不鲜见,且有不少知名互联网企业多次成为被侵害对象。据统计,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来源于技术窃取。

“全市法院着眼‘抓前端、治未病’,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推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行业的综合治理提供司法智慧。”孙玲玲表示,北京法院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持续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普法工作,通过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针对此类案件中暴露出的行业监管漏洞,及时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完善行业内部治理,从源头减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此次通报会发布了三起典型案例,分别是被告人沈某侵犯公民征信信息案、被告人胡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秦某等人侵犯公民行踪轨迹信息案。北京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肖江峰表示,这些案件涉及的信息类型多为高度敏感信息,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关联较紧密,体现了相关行业内部从业人员泄露个人信息的危害性。

例如,被告人沈某曾任某大型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与某银行等金融机构多有业务往来,利用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便利以及“撞库”等非法技术手段获取了大量公民征信信息,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胡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北京某大型通信运营商申请批量办理手机号,通过被告人张某雇佣他人作为经办人,有偿使用张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诈骗金额共计约170余万元。最终,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秦某、李某,直接或间接利用查询航班信息的工作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及各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的行踪轨迹、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受到侵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法院在依法从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妥善审理,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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