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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明确中关村核心区中央单位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

时间:2022-11-03 23:09人气:来源: 经济日报

1、明确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加强成果转化队伍建设的义务。针对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人员配备少、资金来源不明晰等问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要求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设立成果转化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开展科技成果登记、价值分析、转化方案拟定等工作。

2、允许通过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到本单位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促进科学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企业等主体各尽其能,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生态体系。

其他相关规定的适用

1、闲置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收益。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者组装的量身定制的仪器设备,有时无法在其他研发活动中继续发挥作用。为避免资源浪费,《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可以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作价投资,取得收益可以用于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但对于在园中央单位,本条制度的落实需与《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

2、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条例》规定。《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规定,适用于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央单位适用《条例》后,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要求适用范围扩大至央属医疗卫生机构。


(责编:董兆瑞、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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