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薇)本市在探索市场监管领域柔性监管新方式上将又有新举措,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近日,由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清单》共提出10个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涉及广告、价格、企业监督、产品、计量、认证、商标、专利等8个业务领域。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3月4日至3月15日。
《清单》明确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适用条件以及涉及的法律规范。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适用条件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基本条件,第二种是特殊条件,基本条件及特殊条件需同时满足时才可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条件分为三点:一是属首次发现,二是违法行为主体已自行纠正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三是未造成危害结果。同时,根据不同的业务领域特点,部分设置了特殊条件,如:在广告领域,对属于《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不能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企业监督领域,对无照经营行为规定了“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事项或者已经取得许可”的特殊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如果在执法时,涉及以下条件:首次被发现;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事项或者已经取得许可;已停止违法行为或正在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从2020年开始进行了探索。2020年8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成为本市第一家试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的政府部门。《纠错清单》具体明确了79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共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中有具体罚则,但是由于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另一类是法律法规规定先行责令改正,及时改正之后则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责编:孟竹、鲍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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