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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韧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4)

时间:2021-11-11 10:46人气: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二十)完善社会救助和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受灾人员专项救助制度,完善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急难型临时救助措施。提升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及其他应急救灾款物接收单位的公信力和工作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自愿参与应急救助活动,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强化保险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快发展巨灾保险,逐步形成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担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和家庭、个人加大对防灾减灾备灾工作的资金投入。

  (二十一)加强安全应急科技和产业支撑。鼓励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研发安全应急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加强巨灾情景构建推演研究应用。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和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应急科研成果转化、示范和推广应用,支持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将应急物资及其重要原材料生产纳入有关产业规划,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龙头企业,促进安全应急产品标准化、系列化发展,指导企业建立应急保障快速转产机制,研究建设京津冀区域协同应急物资生产保障基地,构建平战结合、快速响应的安全应急产业体系。

  (二十二)提高社会动员和秩序保障能力。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城市协管员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工作中的作用。织密基层应急动员、响应和服务网络,到2025年,全市应急志愿者数量力争达到常住人口的1%。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分级管理、归口处置及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加快甄别虚假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突发事件期间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从严惩处扰乱市场供应稳定、破坏应急处置工作、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加强联合惩戒。构建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网络,及时开展灾后心理创伤干预。加强排查调解处理,及时化解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韧性城市建设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韧性城市建设的领导。市、区两级建立韧性城市建设组织领导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韧性城市建设,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市级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制定韧性城市评价相关标准规范。

  (二十四)建立韧性城市评估咨询机制。构建韧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韧性评价或韧性压力测试。建立评估机制和评定制度,每三年评估一次韧性城市建设情况,并评定一批韧性社区、韧性街区或韧性项目。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各领域专家支撑韧性城市建设。

  (二十五)强化韧性城市建设实施。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韧性城市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到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抓住城市更新等时机,持续提升城市韧性;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积极开展韧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各区要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韧性城市建设项目清单和工作措施。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卫生健康、应急、地震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明确韧性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措施。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韧性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引导政策。


(责编:鲍聪颖、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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