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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个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北京市司法局详解(2)

时间:2021-10-25 17:43人气: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6条和第44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落实自身责任,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应急技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按照本市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零售药店应当做好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销售的实名登记,确保登记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可追溯,并及时向区政府指定的疫情防控部门上报信息;对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零售药店停止销售“四类药品”,引导至发热门诊就医。

零售药店购销信息记录不完整的,属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第57条规定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30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药店对“四类药品”未实名登记、未及时上报信息,或者向有发热症状人员销售“四类药品”的,属于违反《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6条、第44条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8条,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李博、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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