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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旅游出行能退费吗?(2)

时间:2021-08-18 09:34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

作为突发事件,疫情的暴发确实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面对这一客观情况,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我们应当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前提下,采用各种方法促成合同履行。

《指导意见(一)》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这一条款指明了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尽量挽救履行困难的合同。其中,采用变更合同条款等方式是防止履行困难的合同直接解除的重要手段。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为这一思路提供了法律支撑,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是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一般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艰难或合同缔约基础丧失的客观事实;二是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归责性;三是触发事件发生在合同有效存续期内;四是继续履行合同的结果显失公平或目的不达。在疫情导致的旅游合同履行困难情况下,合理利用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困难,减少双方损失。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尚未达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条件的合同履行困难情况,也适用于已达到了合同解除条件,但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变更合同意愿的情形。

双方可以采用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等方式合理变更合同内容,这也是较常见的合同变更方案。《通知》还特别提及,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也可作为克服履约困难的方案。这一方案大大拓宽了合同变更的内容,实质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目前各地区疫情形势严重程度差别极大的情况下,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合同继续履行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小或变更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在符合政府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如需要近期实际履行,还应注意疫情对出行活动的实际影响。

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面对疫情发生的不确定性,旅游者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配合相关防疫要求;旅游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提供有效的防护设备,并制定突发情况预案。双方均应负起责任,保证人员平安、合同顺利履行。

法官提醒

留意合同解除特别条款

在实践中,当事人签署旅游合同往往为制式合同,此类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往往存在特别规定。例如,一些旅游合同可能采用了原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的第十四条约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该条款较为细致地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设定7日的期限,是由于行程前7日旅游经营者一般尚未着手行程的具体实施,不会对双方产生损失。这一特别条款遵从行业惯例,照顾到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如受到疫情影响的合同存在该条款,可以考虑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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