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表示,要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此后,职业打假人被判败诉的案件屡见不鲜,有的甚至还会面临刑事风险被判入狱。
在王海看来,法律是一件武器,可以约束作恶的武器。让制假售假的商家付出金钱的代价,只是打假者通过法律实现社会共治、遏制欺诈行为的手段,打假才是最终目的。王海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台,就是因为不法商家数量太多,而行政监管资源有限;如果要想遏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仅仅依靠政府职能部门是远远不够的,也需要依靠社会共治。
对于职业打假收费的问题,王海并不回避,因为他的团队也需要生存,他们既帮消费者维权、打假,也会帮助企业打假。不过对于消费者的委托,王海和他的团队大都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拿到赔偿后才收费,拿不到就算白干。在打假赚钱的同时,王海和他的团队也专注一些非盈利的项目,除了帮助消费者维权,他们还会举办讲座,普及消费者维权的知识。
观点
合理打假值得鼓励
近些年,“职业打假人”发展速度极快,在社会上也颇受争议。对此,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朱林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就是倒逼商家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正因为产品质量出了问题,才催生了职业打假人。不能因为打假人牟利了,就否定他们的积极意义。“毕竟我们要解决的是无良商家的劣质产品问题,而不是努力塑造完美受害者的存在。只要牟利的前提不是违法犯罪,对于这种主观上为了谋取利益,但客观上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制,我认为是值得鼓励的。”
朱林律师指出,不管职业打假出现了何种负面新闻,甚至出现了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都是个别人的行为,不能因噎废食,否定职业打假这种良性机制。当然,近些年打假被法院判定为敲诈勒索的案例确有不少,也算是给职业打假人敲响了警钟,告诫职业打假人首先应做到实事求是表达,不虚假陈述、不伪造证据,千万不要将打假人的身份转化成造假人,否则不仅将涉嫌敲诈勒索而且会牵涉到诈骗犯罪;其次打假人应依法主张权利,投诉举报、提起诉讼、借助媒体合规曝光都在法定限度内,一旦超出法定限度,性质就变了;最后,索赔数额也要合理,打假人若超出合理数额索赔,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绝对是一个风险点。
“现今直播带货兴盛,短视频平台假货不断,作为旁观者,我希望打假人在这个网络发达的时代,索赔获益的同时也应该积极考虑社会公益效果,策划公益活动,努力建立起‘民间315’的形象,这样打假人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必定会截然不同。”朱林说。本报记者李环宇 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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