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牌匾标识设计风格
不能“一刀切”
和此前的一审稿相比,《条例》草案二审稿在内容上有一些变化,比如将公交车车身广告纳入管理范围。关于保持沿用牌匾标识的设计风格,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业协会和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牌匾标识设计风格的沿用和保持不能“一刀切”,既要保持特色也要保持协调。《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可以沿用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和色调设置牌匾标识,并保持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六条提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安全牢固,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长安街等区域
禁止规划、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部分区域禁止规划、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天安门广场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及故宫周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钓鱼台国宾馆周边;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区域;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用地范围内;湿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场站、公共电汽车场站等交通场站的安全运行;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不得利用户外台阶、楼梯扶手、栏杆;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不得影响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其他规定。
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
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建筑物外观
《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不得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违法设施、危险设施上设置;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不得影响牌匾标识设施载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牌匾标识设置的其他规定。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
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此外,《条例》草案二审稿还提出,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采用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方式;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影响标语宣传品设施载体安全;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法律、法规、规章对标语宣传品设置的其他规定。
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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