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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决定》指出: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我国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就是所有权是村集体的,承包权是农户的,经营权也是农户的,但可以转租给他人。土地的承包权,实际上是对农民的托底性社会保障。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就非常重要。规定承包权不能流转买卖,就是不能让农民失去这个托底性的社会保障。土地的经营权,也是农户的。农户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了集体土地,可以自己种地,也可以把土地流转给别人种。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并不转让承包经营权证书,而只需要签订一个普通的合同,把各种权利义务约定好。
实行承包地“三权分置”,既能够让农户保留承包权,保留着土地的托底性保障,又能够让外出务工的农民打消顾虑,愿意把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方便那些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租到更多的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
《决定》指出: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记者认为,之所以提出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目的是更好地鼓励和促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以便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承包地经营权,可以完全加速流转,唯一的限定条件是: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除此之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还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从农户手中获得了土地经营权的一方,可以再次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对于土地的流转和再流转,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其实,就是一种鼓励。
在现实中,有很多工商企业要进入农业,都需要流转很多土地,并且希望能够集中连片。这就涉及到成百上千的农户,工商企业想要直接与如此众多的农户打交道,是极为困难的。这就需要一个中介。最好的中介,就是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自愿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村集体。由于通常并不是全村的农户都愿意流转土地,因此,还需要进行一些协调调整,调换一些土地,使得流转的土地能够尽量集中连片,然后,再流转给工商企业,并获得一定的服务费。在这个过程中,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代表农民,就流转费水平高低与工商企业进行谈判。这样的做法,既符合工商企业和农民的需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也完全符合《决定》精神。
责任编辑:关轩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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