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布
关于铲除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并公布举报电话
01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关于铲除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禁种铲毒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河南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三、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不满五百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将按照《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六、各乡(场)街道应当加强禁种铲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各乡(场)街道应依法承担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各乡(场)街道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因各乡(场)街道、各有关部门未履行禁种铲毒职责,被国家、省、市、区禁毒办暗访踏查或者无人机航测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达到重点整治标准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分级分类重点整治,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举报电话:110,0371-25322481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02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关于实行打击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告
为推动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巩固示范区禁毒工作成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遏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蔓延势头,维护示范区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凡检举揭发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将核查侦办,一经查实,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将及时兑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了奖励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号召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区开展禁毒工作的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武警、军队等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设立举报受理机构:示范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0371-25322481。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一案一奖、一事一奖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桂东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六条 本办法重用于对下列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三)走私、非法运输、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五)在逃重特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六)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进行奖励。
①10克以下,每案奖励500元;
②10-100克(含1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③100-1000克(含1000克),每案奖励5000元;
④1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20000元;
⑤1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0000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缴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管制品种的,每1千克奖励2000元;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每100千克奖励2000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铲除罂粟100株(大麻1000株)奖励100元。
(五)举报非法制造毒品。制毒物品加工厂(点)缴获毒品的,根据厂(点)规模和缴获量予以奖励,每捣毁1个加工点奖励10000元,每捣毁1个加工厂奖励50000元。
(六)提供在逃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嫌疑人线索的,每抓捕一名嫌疑人奖励10000元。
(七)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不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条线索,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举报同一案件的多条线索按照分类线索中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励资金。
第九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且对查处工作发挥作用的举报人。
第十条 本办法对举报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负责,并在案件查实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的,应当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签名。
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本人开户银行账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
第十三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拒不提供身份证件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禁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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