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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种质资源利用 夯实种业创新基础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负责人就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交流答记者问(2)

时间:2023-03-24 20:36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保存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因科研和育种需要,可以向国家种质资源中期库、种质圃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库(圃)应当向申请者提供种质资源。近年来,我们积极推动国家级库(圃)建设,形成了以长期库为核心,1个复份库、15个中期库、55个种质圃为依托的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2022年4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强调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是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安全保存与共享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明确要求国家级库(圃)每年1月底前应向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提交上年度资源分发利用情况,并作为对国家级库(圃)综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问:请问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在推动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方面还有哪些打算安排? 

  答:公布可供利用种质资源目录,出台共享办法,上线信息系统,只是在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上迈出了第一步。我们将加强跟踪问效、督促指导,把服务做到位,把工作落到实处,推动这些措施真正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下一步,还要重点做好三件事。一是加快推进资源登记。制定激励性措施,鼓励将科研教学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手里保存的资源信息汇交上来,集成到统一的资源共享利用信息系统上,实现信息共享利用。二是深入推进资源精准鉴定。依托优势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搭建一批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平台,构建全国统筹、央地协同、科企合作的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把基因信息搞清楚,把高产优质、抗逆抗病等优异性状挖掘出来,为育种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数据信息。三是加大资源展示推介力度。开展优异资源集中种植展示活动,让育种者在现场对资源有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中国农民丰收节、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活动期间,开展种质资源科普日活动。遴选发布优异资源和资源转化典型案例,推介好资源,讲好资源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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