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本次修订新增了多项管理与服务措施。一是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从业活动监管,提高备案效率。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求兽医行业协会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三是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计划,鼓励兽医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四是对执业助理兽医师的诊疗活动范围作出细化规定,允许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壮大乡村动物诊疗力量。
问:本次修订对动物检疫制度作了哪些强化和完善?
答:《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强化基层动物检疫力量、优化工作机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有关技术支撑,对受理输入无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的机构作出调整。增加了“官方兽医”专章,明确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任命程序、培训和考核要求,强化了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人员的保障和奖励规定。
本次修订调整完善了从检疫规程制定到申报受理、实施检疫等环节的多项制度。一是规定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动物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对象、检疫范围和检疫程序。二是完善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定,明确可以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申报动物检疫,统一产地检疫申报时限和动物隔离期限,规定不予受理申报的情形。三是完善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标准,增设动物在集贸市场完成交易后或参加展示、演出、比赛后继续出售、运输的检疫合格标准。四是删除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分销换证、贮藏后继续调运或者分销重新申报检疫等相应条款,调整屠宰检疫出证的动物产品范畴。五是根据《动物防疫法》授权,新增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专章。
为保障新制度、新要求落实落地,本次修订还着重加强了监督管理方式的创新。一是明确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信息填报以及信息数据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可以撤销检疫证明的情形以及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认定情形。三是完善了动物、动物产品补检条件和措施,明确了补检合格标准和补检范围。四是强化落地报告,畜禽调运实行货主或承运人、接收动物的养殖或屠宰场双报告制度。
问:本次修订后,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有哪些特点?
答:为提高服务便民化水平,结合疫病防控实际和基层需要,本次修订重点调整了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以下简称“四类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授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选址评估办法。除此之外,本次修订还对相关场所的人员配备、布局、设施设备及制度等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作出调整。一是明确人员配备要求和从业限制,规定四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场所内直接从事相关活动。二是规范场所布局,调整了四类场所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场区布局条件。三是增加设施设备要求,规定四类场所应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以及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四是完善防疫制度,对四类场所应建立的防疫制度分别予以补充完善。五是加强活禽市场防疫管理,对其动物防疫条件做出专门规定,减少疫病传播风险。
本次修订对审查发证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也作了细化完善,主要包括:对开办饲养场等四类场所的,在兴建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场所选址;场所建设竣工后,发证机关依申请,结合选址评估结果开展防疫条件审查,办理时限由二十个工作日压减到十五个工作日;场所投入运营后,县级主管部门及时对动物防疫条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问:如何做好四个《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为了确保新办法有效贯彻实施,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对四个《办法》的宣传解读。做好四个《办法》主要条款的细化解读,详细解答行业内较为关注的问题,推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持续提高监督管理、行业指导、依法行政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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