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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制度 加强全链条防控治理——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就《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时间:2022-06-17 08:57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本网讯 近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笔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多数入侵物种可在我国找到适宜生存环境,一旦定殖,彻底根除难度大,严重影响入侵地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2020年10月17日公布、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系统梳理国内外相关立法情况,深入开展专家研讨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 

  问:《办法》对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全链条管理、健全责任机制有什么总体考虑? 

  答: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总的考虑是,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面提升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水平。一是加强全链条监管。《办法》对外来入侵物种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治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防控工作。三是引导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鼓励引导公众依法参与防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问:关于源头预防,《办法》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加强源头预防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规范引种管理。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二是强化口岸防控。海关应当加强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依法进行处置。三是加强境内检疫。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问:《办法》对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是怎么规定的? 

  答:为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外来入侵物种状况,《办法》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开展调查监测。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监测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开展常态化监测。二是发布预警预报。省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指导开展防控。三是规范信息发布。全国外来入侵物种总体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发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情况。 

  问:关于实施治理修复,《办法》有哪些明确规定? 

  答:为有力推进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修复,《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应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订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各地结合实际制订防控治理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对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对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对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此外,《办法》要求因地制宜采取种植乡土植物、放流本地种等措施,对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进行生态系统恢复。 

  问:《办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如何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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