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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2)

时间:2021-04-29 07:49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七)深入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坚持以法治保障乡村治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等的规范指导作用,让依法决策、依法治理成为乡村干部的习惯和自觉。深入开展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培育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乡村法治环境,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三、完善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

(八)强化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粮食安全、种业和耕地、农业产业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立法,构建完备的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围绕依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粮食安全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渔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进程。推动制修订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推动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立法。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制度措施,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九)健全立法工作机制。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制度,科学安排农业农村年度立法项目,加强前瞻性研究和项目储备,充分发挥立法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完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查工作机制,增强专家、立法拟调整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性,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着力解决部分涉农法律规定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等问题。指导支持各地加强立法交流与协作,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农业农村地方性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修改、废止或提出相关建议。

(十)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统一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天。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按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四、提高农业执法监管能力

(十一)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全面完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逐步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省协调机制,完善省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体系。建立健全部省市县四级培训体系,组织开展执法大练兵等活动,五年内将所有执法人员轮训一遍;建立农业执法办案指导机制,组建省级和市级执法办案指导小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组织执法技能竞赛、执法大比武等活动,培养执法能手,着力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推动建设部省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指挥中心,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共享信息平台和移动终端系统,推动建设一批地市级罚没有毒有害物品临时存储和销毁场所、涉渔违法违规船舶扣押场所。制定农业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功奖励以及办案津补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补助等职业保障政策。

(十二)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农资质量、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动植物疫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江禁渔、农机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管年活动,开展打击侵犯农作物品种权、重点水域非法养殖和捕捞、生猪私屠滥宰、农资打假、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水生野生动物非法经营利用等专项治理,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执法协作联动机制、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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