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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规范 民办教育开新局

时间:2021-06-07 17:56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实施
支持+规范 民办教育开新局

近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情况。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在会上表示,《实施条例》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意义重大而深远。

当前,中国教育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民办教育的发展定位和目标任务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民办教育从业者正积极适应新形势,在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下,谋划开拓新的发展局面。

依法维护民办学校同等地位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超过5564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民办教育类型层次日益丰富,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职业大学的设立,打开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通道,民办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据刘昌亚介绍,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完善了民办教育的相关制度,有利于实现良法善治的积极互动,强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精神,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破解了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实施条例》的修订强调了教育的公益属性,在发展目标上,更加注重优质特色,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致力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问题。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在政策要求上,更加强调支持规范并重,双轮驱动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实施条例》明确,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有效激发民办教育内生动能

依靠改革创新,此次《实施条例》修订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有效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

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章节条目上,现行条例是8章54条,修订后变成了9章68条。在内容篇幅上,现行条例约6300字,新的条例超1万字,增加了80%以上。王大泉介绍了《实施条例》修改的具体内容。例如,在新增章节“教师与受教育者”中,强调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了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其中明确,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实施条例》的修订,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刘昌亚说。

《实施条例》还专门增加了对民办教育举办者提出的“从业禁止”内容,这是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形式。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这些主体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条例》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将给予从业禁止,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可以终身禁止。“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震慑,促使有关主体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王大泉说。

规范“名校办民校”办学行为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表示,新条例符合业界预期,认同度比较高,对真正以立德树人为目标的举办者而言是长期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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