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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规范 民办教育开新局(2)

时间:2021-06-07 17:56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新《实施条例》在保留、强化原《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在刘林看来,这些禁止、限制措施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符合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初心和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期盼。

作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落地文件,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中国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此前引发争议的“名校办民校”等问题将得到有效规范。

《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刘昌亚表示,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一方面,它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却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这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刘昌亚说。新修订的《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此外,针对社会关注的民办高中跨区“掐尖”招生行为,王大泉回应说,《实施条例》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此外,考虑到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因此规定,符合省级教育行政规定的可跨区域招生。(记者 孙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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