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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是市场主体?(2)

时间:2023-09-07 20:21人气:来源: 光明日报

第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 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但由于 此前不少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运行不正常,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经济活 动等均依法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建立和运行正常后,就需要理清两者的职能,区分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能和职责,在村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是一部涉及农村诸多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法律,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希望该法的制定能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使该法制定得更加符合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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