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复核面向第一批和第二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自被确认为“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和“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称号起,按照“撤销”、“注销”、“保留”分别予以复核。具体标准如下。
一、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有下列1、3、4、5、6、7情况之一的,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有下列2、3、4、5、6、7情况之一的,复核确定为“撤销”。被撤销的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1.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班子其他成员3人及以上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
2.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或班子其他成员3人及以上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者存在“村霸”、“黄赌毒”或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
3.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
5.发生拐卖、虐待、暴力伤害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案件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6.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村出现合并或者拆分以及整体拆迁、重建等情况的,并不再保留原认定时乡镇、村名称的,复核确认为“注销”,不因“注销”影响参加申报。
三、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和村仅发生名称、行政区划变化,复核确认为“保留”,并备注变化情况。
四、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和村符合创建标准,无其他变化的,复核确认为“保留”。
五、各省份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复核标准进一步细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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