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第六条 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管。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改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财农〔2006〕356号)、《财政部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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