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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全文细则)

时间:2022-06-06 23:16人气:来源: 乡村振兴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乡村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保障投入,加强社会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的普及宣传,组织开展新时代乡村文明建设,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和学习宣传活动,扶持群众文艺发展,鼓励开展民族民俗节庆、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全民健身、全民学习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肉类、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农产品有效供给,完善生产、加工、流通体系。建立稳定生猪生产的调控机制,完善生猪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体系,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房屋的,依法免征契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政补助资金经法定程序转化为集体股份或者作为与企业合作的股本金,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

  第五十九条 辖有村庄的街道办事处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参照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平台,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帮扶工作,实施企业帮扶行动,支持企业通过投资、合作等形式参与乡村产业开发、乡村建设、乡村人才培养等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乡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区资源优势,扶持建设产业聚集度高、产业链健全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产业强镇、专业村镇、农业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升级。

  第十五条 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农业生产托管运营中心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支持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供销合作社、邮政物流企业、银行保险机构等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技术服务、农民培训、金融服务,以及农产品保鲜、加工、包装、仓储、流通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四十七条 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参与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制度。帮扶单位应当结合当地乡村振兴需要,集中资源要素帮助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乡村产业、完善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有利于撂荒耕地恢复耕种的事项作出约定。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种植大户等组织和个人发挥各自优势,参与撂荒耕地集中治理。

  完善农业融资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助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农担保业务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推动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和村庄保洁等一体化运行管护。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创新乡村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投融资模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平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未按照规定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的;

  (三)故意损毁具有历史人文价值的乡村景物、树木;

  第四十一条 加强城乡医疗共同体建设,建立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制度,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和服务向欠发达地区乡村延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场、林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场、林场现代农业发展,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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