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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吸引眼球发布不实信息被行政处罚!

时间:2024-09-27 11:10人气:加载中...来源: 平安交口

近日,交口县公安局再查处一起网络谣言违法行为。

2024 年9 月5 日上午,在某直播平台成某某直播间内,郭某某与成某某连麦时称自己有一桶雷管。民警发现线索后,迅速将郭某某带回派出所询问,经查,郭某某并无一桶雷管,只是为了吸引眼球,而散布的不实信息,郭某某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目前,郭某某已被交口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国家已经规定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网民触犯相关规定必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违反网络秩序规则也将受到相应的惩罚。畅游网络的同时,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明辨是非的同时,切勿信谣、传谣、造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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