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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乡村产业发展难题?

时间:2023-09-06 17:00人气:来源: 新时代乡村研究中心

导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20字总要求。


我国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浪潮中,围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改善乡村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乡村文明程度和思想道德建设水平、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政府端如何有效破解钱、地、人难题如何结合地域特点激发“乡村内生驱动力”?企业如何找到乡村振兴切入点?如何进行科学布局农村业务?


如何解决乡村产业发展难题


国家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并不意味着要在农村实行大规模非农用地扩张,大量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政策的目的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满足富民乡村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而不是把城市的产业用地政策简单移植到农村,不是让所有产业一股脑地去农村争地搞建设。乡村发展的难题最基本的问题还是土地问题。


农业农村用地相关政策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法律从土地用途角度将土地分为三类: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设施农用地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为当前及未来5年我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一是设施农业用地类型不再做统一分类与区分。允许设施农业使用一般耕地,且不用落实占补平衡,也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这一政策为今后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较大的自主权。


二是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提出限制性使用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也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如果不破坏农田耕作层,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如果破坏耕作层,则需进行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这一政策放宽了永久基本农田上的设施农业建设要求。


三是下放了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制定权限。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作出统一规定,而是将权限下放给地方,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体现各地差别化政策。同时,明确了“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


四是根据现代养殖需求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妥善解决了现代规模化养殖中的经营顾虑与供地难题。


五是简化农业经营主体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取得程序。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由于乡镇企业歇业、停产、倒闭导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荒废、闲置等现象严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相关政策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做出重大突破,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土地入市将给市场不同利益群体带来以下新的机遇:


一是集体用地将成为开发商拿地的新途径。开发商可通过招拍挂、协议等多种方式参与集体用地的开发,并降低了拿地成本。


二是集体用地将得到有效盘活。盘活方式主要有两类:将具备入市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直接入市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场同价竞争;在获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后,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对不具备入市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入市,以获取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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