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24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水平。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下称“工伤人员”)。不包含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方面,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156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109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方面,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3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下称“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即3759.17 元 、3007.33 元 、2255.50元。2019年月平均工资高于2023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月平均工资首次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53元。
致残补助费方面,按照我省原《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临时工工伤人员,每人月致残补助费增加83元。
职业伤害保障相关待遇方面,符合按月领取职业伤害保障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和按月领取职业伤害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其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按照上述具体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按月领取职业伤害保障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2023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相应比例计算调整。(笔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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