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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时间:2024-04-03 10:15人气:来源: 四川日报

4月1日举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二审稿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保护与发展、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相关活动的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新的修改。

在此前对条例一审稿进行审议时,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开展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法定依据和行动指南,建议进一步完善保护管理规划的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调整程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在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世界遗产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同时,增加“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届满前一年,应当组织完成下一期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制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的内容。

关于世界遗产保护与发展,审议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统筹世界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障原住居民合法权益,带动当地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在二审稿明确,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划定自然、历史文化教育、生态科普、森林康养、休闲度假、野生动植物观赏等活动的区域、线路,建设科研科普、自然教育、生态体验、文化展示等基地,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公共服务。”在优先吸收原住居民参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基础上,明确要求“世界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原住居民采用有益于世界遗产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

很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相关活动的规范,提出要处理好世界遗产与自然保护地、国家森林公园等管理保护的关系,加强对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相关活动的规范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在二审稿中明确,在世界遗产缓冲区“禁止开展对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建设项目”“世界遗产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世界遗产缓冲区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由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清单目录组织实施工作。”世界遗产保护范围符合规划的新建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采取必要措施消减对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不利影响,接受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管理,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意见。”(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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