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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01-05 08:54人气:来源: 四川日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旨在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

●突出操作的实用性、程序的合法性、管理的规范性,能为各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方面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精准有效管理

●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凝聚长效合力,省级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对报批材料开展联合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笔者从生态环境厅获悉,《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于1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撤销的管理,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边界矢量图数据管理等,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精准有效管理。

突出实用性

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于1995年颁布实施《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历经3次修订和修正,但仅对提出和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的主体予以规定,对保护区报批程序及保护区划定、调整后的勘界定标、边界矢量图数据管理等未作具体明确要求。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起草过程准确把握《条例》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工作程序不统一、勘界定标无具体要求等问题,逐一形成对应的具体举措。同时,力求制定符合四川实际的具体措施,突出操作的实用性、程序的合法性、管理的规范性,能为各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及勘界定标等方面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精准有效管理。

强化部门联动

对报批材料可开展联合审查

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作为《条例》配套制度,完备、详尽地规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的决策程序,两者有效衔接、相互关联,让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准确、全面。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还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按照“一级管一级”原则,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凝聚长效合力,省级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对报批材料开展联合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地一致、边界精准,该管理规定对保护区勘界定标作出明确要求,以制度形式固化勘界定标和边界矢量图数据管理,形成从决策到执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全方位、全过程闭环管理,有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笔者 田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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