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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12-05 10:36人气:来源: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围绕“五大振兴”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着力解决制约我省“三农”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从法规制度层面完善我省乡村振兴“四梁八柱”,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大对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农业农村工作作出重大部署,强调要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近年来,江苏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上已迈出坚实步伐。但是,全省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然存在,乡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及人才短缺等问题仍然突出。

《条例》共十二章八十八条,明确提出建设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新时代鱼米之乡的目标任务。其中,第三章至第七章落实“五大振兴”要求,分别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美丽乡村和组织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将我省成功经验固化上升为法规规范,作出有江苏特色的制度安排;聚焦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创制。

“产业兴旺,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曹丽虹说,只有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才能更好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据介绍,对于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条例》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守牢粮食安全底线,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二是强化耕地支撑作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三是强化科技创新推广,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四是强化乡村产业发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是强化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条例》还聚焦富民增收,从促进就业、加强帮促、深化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要求,制定农民增收计划,建立帮促长效机制;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获得分配;引导农户参与共建产业联合体,让农民共享产业增值收益。(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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