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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2)

时间:2024-09-28 12:27人气:加载中...来源: 光明日报

  第十九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推进京津冀一卡通和京津冀一网通办融合发展,推动电子社会保障卡二维码与政务服务码、其他行业码互通互认。

  第二十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推进省级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对接,完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信息及业务应用数据库;共同制定京津冀一卡通业务和技术标准,推进京津冀三地用卡业务互认、数据互通。

  用卡场景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京津冀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构建京津冀一卡通安全防护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及其他用卡场景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业务安全管理,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风险监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做好京津冀一卡通相关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工作;对在服务管理中获取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或者泄露。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京津冀一卡通的政策措施、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等进行宣传,引导持卡人和有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及其他用卡场景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京津冀一卡通线下应用场所、线上服务平台和市民服务热线等,为持卡人提供用卡咨询、服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有关跨省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转相关省市依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京津冀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李世奇、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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