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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加强网络空间人格权保护 以公正司法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2)

时间:2023-08-18 13:24人气: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孙某通过私信辱骂刘某,侮辱性强,损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刘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刘某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大V博主,使用侮辱性言论并配以孙某的照片,其行为超过合理限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肖像权。”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说,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判决刘某删除侵害孙某肖像及名誉的涉案微博及评论,双方相互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

  案件审理发现,网络大V发布的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等特点。“相较于普通民众,大V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更谨慎使用其影响力。”赵瑞罡表示,对于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以及给受害人造成人格权益损害可能性较高的言辞,要承担更高的核实注意义务;对于以盈利为目的,故意实施蹭热度、标题党、带偏节奏或者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大V应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救济和预防相结合,依法用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近一年时间里,肖某直播40多次,发布了大量针对董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辞,用语粗鄙,充斥谩骂和人身攻击。庭审后,肖某未遵守法庭提醒,仍以每晚定时直播形式继续发布侵权言论,并公开董某身份证号码相关信息。董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人格权禁令申请。

  “结合肖某既往行为看,其正在实施侵害行为且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如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充分考虑违法可能性等因素,法院及时对侵权人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确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将救济和预防相结合,通过及时制止危害行为的持续,实现对被侵权人的现实保护。”颜君说,在涉网络人格权益被侵犯案件中,侵权信息传播迅速具有无限放大效应。通过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及时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

  在涉网络人格权益保护案件审理中,如何做到人格权保障与言论自由的平衡,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人格权行使中的正当限制,包括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公众人物的特定考虑、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情形的言论表达。”赵瑞罡说,网络用户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不宜认定为侮辱侵权。


(责编:池梦蕊、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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