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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发布疫情防控刑事政策“十问十答”

时间:2022-05-27 11:38人气:来源: 经济日报

  一 闲着无聊,能开疫情“玩笑”吗?

  三 检测点工作人员没穿制服,必须配合他们工作吗?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

  九 健康宝弹窗影响自由活动,能私下托人去解除吗?

  四 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触犯哪些法律?

(责编:鲍聪颖、高星)

  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牢狱之灾。《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等。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六 虽然确诊了,但我能对流调员“有所保留”吗?

  本报笔者 张宇

  居家隔离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外出、隐瞒行程等,容易引起疫情传播或有引起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可能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若在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若因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健康宝出现弹窗时,须严格按照弹窗解除程序依法依规解除。违规解除弹窗后擅自外出,容易引起疫情传播或有引起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可能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不配合防疫可能违法!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政府委托,是战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公务人员。公民应积极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等相关防控措施。拒绝配合,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能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当前,本市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针对近日时有发生的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市检察院本着“把政策讲清楚、把服务做细致”的原则,昨天发布“十问十答”,助力市民提高疫情防控法律意识,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筑牢法治防线。

  封控区居民须严格执行居家隔离相关政策,坚持“足不出户”。违反规定,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原标题:市检察院发布疫情防控刑事政策“十问十答”

  疫情防控期间,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刻意隐瞒实际居住地和行程轨迹,导致相关风险点位和人员未及时有效管控,造成疫情传播扩散,可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后果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因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上述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疫情防控期间,切莫以疫情相关事项为由骗取他人财物。若虚构能为他人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的事实,将他人的钱款非法占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

  五 封控这么久,我能串个门、聚个餐吗?

  二 违反防控要求,私自外出、隐瞒行程,会导致什么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间,恶意编造确诊等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可能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十 谎称有能力为他人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会受到什么处罚?

  八 居家隔离太无聊,可以出去活动活动吗?

  七 防控期间,出行拒扫健康宝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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