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婷婷)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京建法〔2022〕4号),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将公共建筑电耗限额通过考核(纳入考核和考核合格)作为申报绿色建筑的前提条件。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形,绿色建筑标识将被撤销。
《管理办法》明确,新建民用建筑绿色三星级标识认定采用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一、二星级标识认定采用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新建绿色工业建筑认定采用国家《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 T 50878);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认定采用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时间为竣工验收备案以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请单位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区两级相关部门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权限和管理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负责认定城市副中心区域以外的二星级绿色建筑,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共同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城市副中心区域内的二星级绿色建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负责认定本区一星级绿色建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认定程序包括申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审查、公示、公告6个环节。主要特点有,首先,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简形式审查要件,简化审查推荐环节,一、二星级不需要逐级审核,均为本级认定;其次,将公共建筑电耗限额通过考核(纳入考核和考核合格)作为申报绿色建筑的前提条件;此外,对认定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质量安全要求进一步提高,即申报绿色建筑的项目应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管理办法》提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认定程序,做好标识项目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控廉政风险;明确申报单位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比对,每年上报运行数据;明确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主要性能低于标识证书指标等四类情形应限期整改;明确对发现存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中任一情形时,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
(责编:池梦蕊、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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