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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2年先启动城镇职工试点

时间:2022-02-11 10:45人气: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人民网北京2月11日电(记者孟竹)日前,《北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保障、资金筹集、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建立失能评估、护理需求认定和护理服务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在“十四五”期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互助共济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按照实施意见,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暂不含学生、儿童),应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分步实施。2022年启动本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再适时启动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资金筹集方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

城镇用人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缴纳,试点起步阶段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城镇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从个人账户中划转;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纳;退休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0.1%确定,按月从个人账户中划转;城乡居民年度缴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2%确定,由个人和财政按同比例分担,城乡居民个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财政部门按年进行补助;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全额补助条件的人员,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负担。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调整筹资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意见指出,长期护理保险以保障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为主要内容,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经医疗机构规范诊疗、丧失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失能和需求评估标准方面,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经过失能和需求评估认定。建立《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和需求评估标准》,对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能等级和护理需求进行评估。重度失能等级分为重度失能I级、重度失能II级、重度失能III级。

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可选择机构护理、社区护理或居家护理的服务方式。

实施意见指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以按天、按服务包为主进行支付,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和基金支付水平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护理服务管理方面,北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医疗、养老和居家护理等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经长期护理保险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完善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

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建立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等创新技术应用。北京市医保局对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总体规划,逐步实现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责编:孟竹、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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