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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商家“跑路”消费者维权何去何从?

时间:2021-12-02 18:00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

人民网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鲍聪颖)预付消费对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繁荣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因为此种消费方式涉及的行业领域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实践中不乏退卡退费难、维权举证难、商家虚假宣传、服务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期,朝阳法院对审理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以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

在朝阳法院审结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中,消费者在健身房购买了私人教练服务,后健身房闭店歇业,消费者主张退还私教费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健身房退还私教费后,因健身房无财产可供执行,消费者实际并未得到退费。此后,因消费者了解到健身房股东未实缴出资,向法院申请追加健身房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健身房股东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健身房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那么,在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者进行预付卡销售时,消费者、公司股东和公司应当分别注意什么呢?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宋佳介绍,第一,对消费者而言,应要求商家签署合同示范文本,所涉格式条款若侵害消费者权利可能被认定无效。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部分商家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方式约定合同重要内容,当发生纠纷时,导致消费者难以举证双方服务合同关系。《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中规定了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在合同中予以确认。此外,部分商家利用条款制定权,将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纳入到合同之中,如常见的“本卡不得退卡转让”“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内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商家应当采取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对于属于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消费者如果看到类似条款的出现,应当积极向商家提出条款的无效性,要求商家予以修改。最后,消费者应当注重保留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方便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

第二,对公司股东而言,认缴制、简易注销公司并不是逃避股东责任的“法宝”。我国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有些公司股东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出资期限未满,股东就无需履行出资义务。事实上,在公司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未实缴出资,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要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部分商家和股东为逃避责任,未经清算直接将公司注销,误以为这样能够逃避责任。事实上,消费者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公司信息。一旦发现公司未经清算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径行办理注销登记,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对公司而言,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约定,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在涉预付卡纠纷中,往往存在服务与宣传不符,服务缩水,任意改变服务内容、服务场所,商家中途歇业或转让等问题。根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消费者都可以要求退款。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即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款。需要特别注意是,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应当积极应诉,即便公司“躲避”或拒不应诉,在经过法定的送达程序后,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且视为公司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不利于法院通过对抗诉讼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另外,发卡公司应当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擅自挪用。如果收取预付资金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又无法退还的,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总之,预付卡消费需要妥善处理激发市场活力、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离不开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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