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月0元”保费、患病“足额赔付”……近年来,网络互助迅速崛起,凭借着“一人得病,众人均摊”的互助共济模式,受到大众的青睐。然而,消费者因患病向互助平台申请互助金却遭拒付,成了消费者新的困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多起消费者起诉互助平台要求支付互助金的案件过程中发现,网络互助产品在宣传上存在模糊与保险界限的情形,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嫌。日前,朝阳法院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明晰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界限,制定相应经营规则,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朝阳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邱堃介绍,在相关案件审理中,消费者与平台之间就网络互助产品性质、平台是否进行充分提示告知等产生争议。
朝阳法院对近3年消费者起诉网络互助平台的案件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朝阳法院认为,网络互助产品在设计、宣传时存在模糊与保险产品的界限、使用保险术语的问题,合同条款中的加入条件、缴费方式、赔付条件等均比照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用语及合同样本,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是商业保险。法院也注意到,部分案件涉及到互助平台未向消费者充分告知格式条款内容的情形。互助计划中的《会员协议》《健康要求》等都属于格式条款,平台对加入条件、健康要求、免付互助金等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相关提示义务履行不够到位,有侵犯消费者产品选择权之嫌。
此外,网络互助计划要求的初始加入金额较低,借助互联网的推广,吸引了庞大的消费者群体。因大部分互助产品采取的是“事前预存+事后分摊”模式,并要求会员每月预存最低金额的会员费。这样一来,在分摊总金额持续少于会员最低预存总金额时,就会形成大量沉淀资金,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行动
法院向银保监会发送司法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近日,朝阳法院向银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提出网络互助计划存在产品性质定位不清晰、互助资金管理不规范、合同内容变更不合规、格式条款提示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为了规范网络互助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朝阳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议出台部门规章,厘清网络互助产品的法律属性。因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存在实质差异,建议明示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禁止网络互助产品在展业宣传、合同文本中使用易与保险术语混淆的词句。
第二,建议加强从业监管,考虑到网络互助产品所涉范围广、人数多的特点,需要适时完善监管政策和监管技术,提高网络互助经营主体的准入门槛,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针对现已出现且频发的资金池问题、合同内容变更不合规、格式条款提示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制定相应经营规则。同时,加大对违规使用保险术语进行虚假、误导宣传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组文/本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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