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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14 09:39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说,按照新规定,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追责期限为2年;二是在特定情况下,追责期限为5年;三是其他法律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对追责期限作出特别规定。

  他解释说,增加“5年”追责期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的要求,对这些领域的违法行为延长追责期限。具体适用情形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有危害后果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较多,典型如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涉及金融安全的主要是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管理领域。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适用5年的追责期限规定。”

  为什么没有对“共同违法”作出规定?

  外界有观点认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对“共同违法”作出规定,“暴露了行政处罚法的漏洞”。

  对此,张桂龙认为,这一看法“是偏颇的、不正确的”。

  行政处罚法第1条有关立法目的中规定,“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他解释说,所谓“有效”,一方面是指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是指行政管理要有效率,需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凡是‘共同’,通常有主次之分,要求行政机关对‘共同违法’都要区分主次、分别处罚,将增加工作量,会影响行政处罚效率。”

  他说,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实行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不需要行政机关去一一查明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况。

  他还提到,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一般法,主要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中的共性问题,对某个领域或者某类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区分“共同违法”,由相应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去规定。

  “行政管理领域十分宽泛,不宜由行政处罚法作出统一规定。有些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如演员签订‘阴阳合同’,有付款方、收款方,谁违法就处罚谁。”

  本次修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进一步完善。

  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在坚持“一事不再罚款”原则的基础上,第29条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说,需要注意的是,“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对于其他种类的处罚,还要看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统筹/徐锋


(责编:鲍聪颖、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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