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
收费项目标准需公示
办法规定,机构开展培训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机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授课完成后拨付资金
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同时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预收资金常态化监测
办法明确,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预收费资金存管条件的银行,开立一个资金存管账户。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将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另外,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对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本报记者 李祺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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