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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北京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有了新规范

时间:2021-05-21 20:07人气:来源: 经济日报

人民网北京5月21日电 (记者鲍聪颖)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学科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学科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及存管有了明确的要求。其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办法还规范了提前收费时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机构不得早于课开始前1 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防止机构过早收费或诱导学员“囤课”。

北京市教委表示,近些年,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普遍采取预收费模式,该收费模式虽然在保证机构资金流动便利性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风险隐患,比如:机构将预收学费当作金融杠杆,盲目扩大规模,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保证履约。机构诱导学员违规使用“培训贷”支付培训费引发纠纷争议等等。因此,加强预收费的制度性防范很有必要。

办法适用于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北京市学科类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不得一次性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办法中提到,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办法也规范了提前收费时间。根据要求,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学员开课前退费 机构原则上5日内一次性退还

办法还提到,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5种途径可解决退费纠纷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通过5种途径解决,分别为: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机构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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