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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

时间:2021-04-16 19:13人气:来源: 光明日报

人民网北京4月16日电 (池梦蕊)4月1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合法权益。

一旦已形成重大金融风险,北京市应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有关部门有权适时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同时,条例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同时,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租、出借金融业务活动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使用经登记的名称,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交易所(中心)等显示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

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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