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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设置全国首家5G专业化法庭(3)

时间:2021-03-19 09:18人气:来源: 光明日报

  行政案件方面,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部门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权威解读

  给予“新三板”同等集中管辖待遇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规定》有两个条款与“新三板”有关。

  《规定》第三条规定,“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相关证券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这突出了北京金融法院的全国性特色,也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公正高效审理这类案件。将“新三板”精选层企业的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形成了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新三板”、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科创板”的协调对应关系。

  《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该负责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以上交所为被告的相关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因“新三板”所在地在北京,该条比照上述规定,给予“新三板”与上交所、深交所同等的集中管辖待遇。

  《规定》第五条明确,以住所地在北京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关于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定义和范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的《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将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包括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纳入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

  目前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有7家,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一行两会一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部门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该负责人表示,该条突出了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一行两会一局”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住所地都在北京市。将这类原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至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行政争议全部纳入到了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使得北京金融法院行政审判站到了一个高起点。鉴于部分国务院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也承担了部分金融监管职责,故其因履行相关职责引发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金融行政纠纷,也一并纳入。

  文/本报记者 程婕

  本版文除署名外/本报记者 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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