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由北京市体育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修订完成的《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公开征求意见。最引人关注的是合同第五条的“7天冷静期”。其中写明,办理健身卡后的7天冷静期内,若消费者未开卡使用,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消息一出,迅速冲上热搜。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改善和提高,市民愈发重视身体健康。近年来,各类健身场馆遍地开花,并推出了花样繁多的健身卡,“预存消费打五折”、“办一年会员送一年会员”,不少健身卡面值较大,很多消费者冲动办卡。可也正应了“冲动是魔鬼”的那句老话,相当一部分市民办完健身卡后,坚持健身的满腔热情很快消散,与健身房渐行渐远,一年半载去不了几次;平均每天费用不过几块钱的年卡,到头来可能合一次几百块,后悔不已却又不能说上当受骗,要讨回交的钱奈何合同已签。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何况都是成年人的行为,是不是就不用管也不该管呢?当然不是,虽属市场行为,但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何况长此以往对健身行业的发展不利。如今,大街上小区里不时有人拿着宣传单或体验卡招揽客户,说明健身市场依旧有利可图;有些健身房之所以把健身卡价格压得很低,就在于深谙大部分人只交钱不健身、交几十次的钱去不了几次的习惯。更有些人刚签完合同交完钱就后悔自己冲动了,遑论那些动辄关门跑路的健身房。对有意健身者而言,冲动型办卡不是应有的正确姿势;对健身行业而言,图这个小利也非良性发展的健康之路。因而,设置7天冷静期,无论对消费者还是健身行业都是一个应有的缓冲,一重难得的保护。难得的是,合同示范文本还对退款时间进行了明确,即商家确认消费者退费后,要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以往发生纠纷,在退费环节,消费者往往要面对扣除手续费的刁难或拖延不兑现的无奈,新的合同文本对此做了更为严格的约束。
除此之外,按照合同的示范文本,健身场馆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也不得单方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比如说,如果健身房擅自搬家、私自涨价、减少项目等,消费者都有望要求退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这些不可知的风险,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办健身卡设立冷静期,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值得领域借鉴。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示范合同没有强制性,所以是否执行的关键还在健身房自身。示范文本只是从合同角度为规范健身预付费交易提出参考意见,深层次的预付费模式准入、资金监管等问题,还有待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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