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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何种形式得到有效实现,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绕不开的重要议题。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提出,要“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注重产业后续长期培育,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提高产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所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以农民为主体,相关利益方通过联合与合作,形成的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清晰的成员边界、合理的治理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实行平等协商、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的经济形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共有产权、共同劳动和共同收益的村级集体所有制经济,只是集体经济的原型和一种组织形态。目前,仍有不少人将农村集体经济等同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事实上是一种误解。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仅包括改造后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包括基于私有产权形成的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经济,以及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联合的混合型集体经济。
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主要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劳动联合,还包括劳动与资本、技术、管理等联合,联合的目的是实现个体的发展。事实上,各种生产要素的联合也并不局限于农民(劳动者),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城市外来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也应该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北京、浙江等地,已经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房屋、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城市工商企业投入资金、技术等,共同发展农村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践案例。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对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全面改造升级过程,需要构建起系统性、常态化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是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过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集体产权主体和成员权边界不清晰,权益被固化,要素流动不畅,导致集体经济形态过于单一、发展十分困难。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前提是产权关系清晰明确,并且资产权益可以流转。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明晰产权主体、产权范围,核心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其中,关键又在于加快探索农村集体资产权益流转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只有集体资产股份自由流转,才能显示它们作为生产要素的潜在市场价值。否则,集体资产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农村集体经济也就是一潭死水,很难“活”起来。
二是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能力。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市场主体奠定了法律基础。下一步,要加快推动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政策落地,加快配套政策调整,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改造,使其成为真正的现代市场竞争主体。同时,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厘清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政府、农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推动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运营功能的实现,并纳入政府政策支持框架体系和监管体系,强化发展保障和规范监管。
三是着力培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头雁”。从实践看,集体经济强不强,“头雁”至关重要。应结合乡村人才振兴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的引进和培养,切实提升带头人能力素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聘请职业经理人充实带头人队伍。同时,加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市场经济规则、有专业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才队伍,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四是有序发展农村混合所有制经济。农村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目前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按照试点先行、观照全局的原则,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可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农村集体资产范围,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逐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健全经营风险防范机制和监管机制,促进农村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关轩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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