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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银发〔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
1.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2.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体系说明
3.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评分方法
责任编辑:关轩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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